《谷梁传·昭公·十三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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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十有三年,春,叔弓帅师围费。
二、夏,四月,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,弒其君虔于干溪。
自晋,晋有奉焉尔。归而弒。不言归,言归,非弒也。归一事也,弒一事也,而遂言之,以比之归弒。比不弒也。弒君者日,不日,不弒也。
三、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。
当上之辞也。当上之辞者,谓不称人以杀,乃以君杀之也。讨贼以当上之辞,杀非弒也。比之不弒有四。取国者,称国以弒。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,比不嫌也。春秋不以嫌代嫌,弃疾主其事,故嫌也。
四、秋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齐侯、宋公、卫侯、郑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平丘。
五、八月,甲戌,同盟于平丘,公不与盟。
同者,有同也,同外楚也。公不与盟者,可以与而不与,讥在公也。其日,善是盟也。
六、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。
七、公至自会。
八、蔡侯庐归于蔡。陈侯吴归于陈。
善其成之会而归之,故谨而日之。此未尝有国也,使如失国辞然者,不与楚灭也。
九、冬,十月,葬蔡灵公。
变之不葬有三:失德不葬,弒君不葬,灭国不葬。然且葬之,不与楚灭,且成诸侯之事也。
十、公如晋,至河乃复。
十一、吴灭州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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